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了擔任經銷商後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有第 22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即违反了第 22 條中的规定;二、出租或出借經銷證,即将经销证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三、提供非法彩券之相關訊息、資料,即提供非法彩票的相关信息或资料;四、其他不正當之活動或違反誠實信用之行為,即进行其他不正当的活动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五、商業負責人變更,即商业负责人发生变更。 根据該項法條第 23 條第 2 款的规定,如果經銷商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发行机构或受委託机构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改善情况,逾期未改善者,发行机构或受委託机构有权终止其经销契约并要求經銷商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经销证;逾期未归还的,经销证将被注销。 參考資料: -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http://gaz.wfsh.mof.gov.tw/lawc/code/Book.aspx?DCODE=D007660&vcode=3-5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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