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發行機構在股東會承認後三十日內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送交主管機關,並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在發行機構的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上公告。受委託機構則應在股東會承認後三十日內將相同文件及資料送交發行機構,並在受委託機構的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上公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然而,如果受委託機構僅限於承辦兌獎作業,則不適用前項規定。根據資料中的內容,並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舉出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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