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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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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應蒐集處理發行運動彩券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其發行權屆滿後十年。
  2. 2.受委託機構變更者,應將前項保存之相關資料,移交發行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運動彩券的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應該蒐集並處理有關發行運動彩券的相關資料,並且在其發行權屆滿後保存至少十年。如果受委託機構發生變更,則應將已保存的相關資料移交給發行機構。 根據資料庫中最新的法規資料,以下是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在某運動彩券的發行期間結束後,發行機構需要保存有關該彩券的所有相關資料,例如銷售記錄、中獎號碼、獎金支付紀錄等等,並將這些資料保存十年。如果在這十年期間,發行機構發生變更或轉交另一個機構,則需要將保存的相關資料移交給新的機構,以確保資料的連續性和保存性。這樣可以提供後續的檢查、追蹤或審核等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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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應蒐集處理發行運動彩券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其發行權屆滿後十年。受委託機構變更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