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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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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應依本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擬訂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監督管理規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每半年應將實施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發行機構應根據本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委託機構和經銷商的監督管理規定,並向主管機關報告後實施。每半年,應將實施結果報告給主管機關備查。 這意味著發行機構需要根據相關法規制定委託機構和經銷商的監督管理規定。這些規定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批准後才能實施。此外,發行機構還需要每半年向主管機關報告實施的結果,以供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台灣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20042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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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發行機構應依本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擬訂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監督管理規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