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發行機構在發行運動彩券前應提前兩個月擬訂發行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方可進行發行。該發行計畫應包括以下事項:發行機構名稱、受委託機構名稱及委託事項與期限、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及投注規則、運動彩券名稱、價格及發行期間、銷售方法、銷售通路及促銷策略、預計發行額度及銷售盈餘、獎金結構及公布方式、預估獎金支出、銷管費用及其計算方式、賽事公告、作業流程、監督措施及賽事過程與結果公布之方式、兌獎方式及手續、投注標的賽事之安全控管事項、投注標的賽事異動狀況之處理措施、發行運動彩券可能產生問題之預防及停止發行時之善後處理措施、員工購買或受讓運動彩券之內部管理規定,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若發行計畫需要進行修正,則發行機構應擬定發行計畫修正案並附上修正的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執行修正。據此可以確定,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7條要求發行機構在發行運動彩券之前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核定,並且在發行計畫中詳細列明各項事項,以確保發行的運動彩券能夠透明公正地進行。 參考資料: 行政院發展運動彩券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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