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了發行機構應該在運動彩券上明確載明的項目,包括投注標的賽事種類、投注標的賽事編號、投注內容、投注金額、賽事日期和結果公布方式、兌獎方式、期限和獎金課稅事宜、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的服務電話、法律規定的事項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該記載的事項。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主管機關核准的話,可以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上述五到九項事項,而不需要在券面或券背上明確載明。 例子:根據台灣體育彩券的運動彩券券面,這些資訊都會明確載明,例如投注標的賽事種類(足球、籃球等)、投注標的賽事編號(各場比賽的編號)、投注內容(主客場比分、大小分等)、投注金額、賽事日期及賽事結果公布方式(通常是官方網站或報紙公布)、兌獎方式和期限、獎金課稅事宜、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的服務電話等。根據法律規定,這些資訊都必須在券面上很清楚地顯示出來。如果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要增加的事項,也需要載明在券面上。但是,如果主管機關核准的話,一些事項可以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公開方式揭示,而不需要在券面或券背上明確載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