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7 條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檢定前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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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7條的規定,在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 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符合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資格規定的證明文件。 3. 申請檢定前最近三個月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這些文件的目的是驗證申請人的身份和符合救生員檢定資格的要求。其中,第2款及第3款資格規定的具體內容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如法規對救生員需具備的特定技能或培訓要求。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則是確保申請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並能夠履行救生員的職責。 舉例來說,依據《救生員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救生員檢定資格要求年滿18歲且通過相關培訓課程,這項資格規定的證明文件可以是取得培訓機構頒發的培訓證書或訓練完成證明。 至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則需要提供最近三個月內的警察機關出具的紀錄證明,以確保申請人沒有涉及犯罪行為。 以上資訊為基於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7條的解釋和相關法規的解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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