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9.16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接受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 前項第二款訓練已包括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者,免檢附前項第三款證明文件。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修正前規定取得游泳池救生員證書者,仍得依原規定展延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並以於游泳池擔任救生員工作為限。
- 前條申請,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檢定費用:學科測驗,新臺幣五百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 二、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二百元;補發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 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發給救生員證書。
- 前項學科、術科測驗之科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 第一項術科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得申請自檢定日起保留合格之學科成績一年。
- 第一項救生員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
- 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對報名者之健康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 二、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未成年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四、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 前項第五款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 本部得至訓練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前項查核結果,發現訓練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或水域、森林、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消費者保護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訓練。
- 本部得將本辦法所定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
- 申請前項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檢具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後,向本部申請。
-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四、推廣水域救護救生業務實績。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應載明之事項。
- 本部為審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申請、第十九條及前條之廢止,得組成審議小組。
- 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審議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 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小組會議。但以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 審議小組開會時,應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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