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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0 條

  1. 1.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第十一條第二款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者,於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證書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2. 2.前項複訓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3. 3.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本部得視情形展延救生員證書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
  4.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修正施行前,持有效期間三年之救生員證書且未逾期者,其有效期間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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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0條的規定,救生員證書的有效期間為四年。如果在有效期間內參加了累計十六小時以上的複訓並通過,且在證書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取得了第十一條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講習活動證明,則可以向本部申請展延證書的有效期間,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至於複訓的項目、方式和評分基準,是由本部在公告中規定的。此外,如果發生了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的事故,本部可以視情形展延救生員證書的有效期間,相關的範圍、內容和措施也由本部在公告中進行規定。 在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前持有效期間為三年的救生員證書且未逾期的人,則可以將有效期間延長一年。 參考資料: -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內政部消防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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