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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9 條

  1. 1.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發給救生員證書。
  2. 2.前項學科、術科測驗之科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3. 3.第一項術科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得申請自檢定日起保留合格之學科成績一年。
  4. 4.第一項救生員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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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9條的規定,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的人必須先經過審查合格,才可以參加學科測驗。如果學科成績達到七十分以上,才可以參加術科測驗。而術科成績達到七十分以上的人,就可以獲得救生員證書。 根據第2條的規定,學科測驗和術科測驗的科目、方式和評分基準由主管部門公告。 根據第3條的規定,如果術科成績未達到七十分,申請人可以申請保留合格的學科成績一年。 根據第4條的規定,救生員證書的格式規定在附件中。 參考資料: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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