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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1 條

救生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工作倫理規範: (一)於執行救生員工作時段,應專職執行水域救護救生工作,不得於同時間有執行其他工作情形。 (二)隨時觀察水域活動者身心狀況及情緒反應,作妥適處理。 (三)對水域活動者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二、證書有效期間內,至少參加十八小時與救生員業務相關安全講習活動。 三、水域活動者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時,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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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救生員在執行工作時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工作倫理規範: (一)專職執行水域救護救生工作,不可同時執行其他工作。 (二)隨時觀察水域活動者身心狀況及情緒反應,做出適當處理。 (三)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二、在證書有效期間內,要參加至少十八小時的與救生員業務相關的安全講習活動。 三、若水域活動者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應立即進行必要的處理,並在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報事故發生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1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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