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2 條
救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 一、取得救生員資格後,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二、擔任救生員,怠忽職守致水域活動者失蹤或死亡。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救生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水域活動者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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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2條,救生員資格可能會被廢止的情形包括: 1. 在取得救生員資格後,發生了救生員資格條件第6條第1項所規定的情況。 2. 擔任救生員期間,因怠忽職守而導致水域活動者失蹤或死亡。 3. 轉讓、出借或出租救生員證書給他人使用。 4. 違反前一條規定且情節嚴重。 5. 有客觀事實證明其身心狀況有可能傷害水域活動者,經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確定無法執行職務。 以下是一個有關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2條的相關案例: 例如,救生員在擔任職務期間,因疏忽職守而未能及時發現遊泳者溺水,導致遊泳者死亡。這樣的情況符合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2條第2款所規定的情形,因此救生員的資格可能會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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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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