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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3 條

  1. 1.救生員資格經撤銷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救生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2. 2.救生員經依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後,或因第五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於原因消失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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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3條規定,救生員資格若經撤銷或廢止,救生員應在指定期限內繳回救生員證書,否則救生員證書將被註銷。例如,如果某救生員的資格因不符合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的規定而被廢止,該救生員需在廢止之日起三年內繳回救生員證書。另外,如果救生員的資格因檢定期限內達不到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的要求而被廢止,該救生員在原因消失後可依本辦法再次申請進行資格檢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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