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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4 條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救生員訓練或水域救護救生為任務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三)開設救生員訓練正式課程,並實施救生技能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 二、聘有具救生教練資格之師資。 三、具備可供訓練之場地、設施及設備。 四、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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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4條,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 政府機關或行政法人。 (二) 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救生員訓練或水域救護救生為任務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三) 開設救生員訓練正式課程,並實施救生技能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 2. 聘有具救生教練資格之師資。 3. 具備可供訓練之場地、設施及設備。 4. 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 參考資料: -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5&Dtit=%E6%95%91%E7%94%9F%E5%93%A1%E8%B3%87%E6%A0%BC%E6%AA%A2%E5%AE%9A%E8%BE%A6%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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