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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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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救生員課程大綱。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5 條,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需要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以下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根據同條第 14 條,訓練機構應當具備救生人員訓練計畫及相關設備,申請認定時需提供符合該規定的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救生員課程大綱。 根據同條第 12 條,訓練機構應有法人資格或團體組織,申請時需檢具相應的章程文件。若是機構或學校,則需提供救生員課程的大綱。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根據同條第 15 款,內政部可以公告其他需要檢附的文件或資料,申請時需提供這些文件或資料。 參考資料: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內政部。2017 年 10 月 2 日修正公告。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15.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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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5 條規定:「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