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5 條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救生員課程大綱。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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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5 條,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需要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以下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根據同條第 14 條,訓練機構應當具備救生人員訓練計畫及相關設備,申請認定時需提供符合該規定的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救生員課程大綱。 根據同條第 12 條,訓練機構應有法人資格或團體組織,申請時需檢具相應的章程文件。若是機構或學校,則需提供救生員課程的大綱。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根據同條第 15 款,內政部可以公告其他需要檢附的文件或資料,申請時需提供這些文件或資料。 參考資料: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內政部。2017 年 10 月 2 日修正公告。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15.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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