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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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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申請認定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
  2. 2.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本部發給訓練機構證書。
  3. 3.前項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經本部審查通過,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4. 4.前項申請展延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二。
  5. 5.申請認定及展延之審查,應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審議小組出席委員審查結果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6條,其內容如下: 1. 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經過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且與訓練機構簽訂約定事項之後,由主管機關發給訓練機構證書。 舉例:如果一個訓練機構符合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的條件,並且與主管機關簽訂了培訓計劃的約定事項,主管機關就會給予訓練機構一份證書。 2. 上述的訓練機構證書的有效期限為四年。如果需要延長有效期限,必須在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之間申請展延,並支付審查費用新臺幣二千元。每次展延的期限為四年,如果有必要的話,展延期限可以縮短。 舉例:如果一家訓練機構的救生員資格檢定證書將在四年後到期,他們必須在有效期限屆滿前的一個月至六個月之間向主管機關申請證書的展延。展延期間為四年,但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縮短展延期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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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6 條規定:「前條申請認定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