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7 條
- 1.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對報名者之健康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 二、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未成年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四、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 2.前項第五款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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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7條的規定,訓練機構在進行救生員資格的培訓時,應遵守以下事項: 1. 對報名者的健康進行了解和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的體格檢查證明。 2. 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對於未成年人,必須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4. 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按照該規定執行。 5.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6. 執行其他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需要執行的事項。 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包含以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2. 每一起事故的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3. 每一起事故的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 保險期間內的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這些保險金額是根據救生員培訓機構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最低要求,以保障培訓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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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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