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8條規定了訓練機構被檢查的內容和要求。其中,本部有權前往訓練機構進行查核,並可以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訓練機構不得逃避、干擾或拒絕查核。如果查核結果發現訓練機構違反了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本部除了可以依法限期要求改善外,必要時還可以命令停止訓練。 參考資料: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民國106年12月14日教育部令第1060101893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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