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8 條
- 1.本部得至訓練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2.前項查核結果,發現訓練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或水域、森林、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消費者保護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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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8條規定了訓練機構被檢查的內容和要求。其中,本部有權前往訓練機構進行查核,並可以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訓練機構不得逃避、干擾或拒絕查核。如果查核結果發現訓練機構違反了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本部除了可以依法限期要求改善外,必要時還可以命令停止訓練。 參考資料: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民國106年12月14日教育部令第1060101893號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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