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9 條
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定;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認定: 一、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二、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命其停止訓練而未停止。 三、違反前條第二項所定其他法規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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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9條規定,如果訓練機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救生員資格檢定本部有權廢止其認定,並在廢止之日起四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認定: 一、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二、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即使收到改善通知,仍未在限期內改善,或被命令停止訓練但未停止。 三、違反前條第二項所提及的其他法規規定,且根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處罰,且違規情節重大。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訓練機構拒絕讓救生員資格檢定本部進行查核,或者未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將違反這一條的第一項規定。如果一家訓練機構在收到改善通知後沒有在限期內進行改善,或者在被命令停止訓練後仍然繼續執行訓練,將違反這一條的第二項規定。若一家訓練機構違反了其他相關法規且受到主管機關的重罰,同時違規行為情節嚴重,也將違反這一條的第三項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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