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救生員資格檢定與複訓工作之辦法。根據該條第一項,本部可以委託受認可的訓練機構進行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申請成為受認可機構的機構應依照第二項的規定填寫申請書,並提交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同時繳交審查費用。該實施計畫應詳細描述檢定與複訓的章則及程序、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推廣水域救護救生業務實績,以及其他根據本部公告應載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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