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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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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得將本辦法所定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
  2. 2.申請前項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檢具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後,向本部申請。
  3. 3.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四、推廣水域救護救生業務實績。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應載明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救生員資格檢定與複訓工作之辦法。根據該條第一項,本部可以委託受認可的訓練機構進行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申請成為受認可機構的機構應依照第二項的規定填寫申請書,並提交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同時繳交審查費用。該實施計畫應詳細描述檢定與複訓的章則及程序、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推廣水域救護救生業務實績,以及其他根據本部公告應載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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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20 條規定:「本部得將本辦法所定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