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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20 條

  1. 1.本部得將本辦法所定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
  2. 2.申請前項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檢具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後,向本部申請。
  3. 3.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四、推廣水域救護救生業務實績。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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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救生員資格檢定與複訓工作之辦法。根據該條第一項,本部可以委託受認可的訓練機構進行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申請成為受認可機構的機構應依照第二項的規定填寫申請書,並提交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同時繳交審查費用。該實施計畫應詳細描述檢定與複訓的章則及程序、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推廣水域救護救生業務實績,以及其他根據本部公告應載明的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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