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1條的規定: 1. 前項第二項表示在經過審查合格且經由本部核定的情況下,可以發給救生員的認可證書。 2. 前項的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如果期限屆滿需要延長,則應在一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且需要繳交三千元的審查費。每次展延的期間為四年,如果必要的話,可以縮短展延的期間。 3. 本部有權實地檢查受認可機構的業務,並可以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受認可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考資料: -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取自https://ws.ndc.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TYwNy9wdW8vNDA2Mi93ZHRlbXBsYXRlcy9jb250ZW50LmFzcD9QYWdlPVRydWU%3d&e=1 - 相關範例:一位救生員在他的認可證書的有效期限屆滿之前的五個月申請展延,並繳交三千元的審查費。本部同意展延的申請,將他的認可證書的有效期限延長為四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