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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21 條

  1. 1.前條申請認可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三。
  2. 2.前條第二項申請經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定簽訂約定事項者,發給認可證書。
  3. 3.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經本部審查通過,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4. 4.前項申請展延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四。
  5. 5.申請認可及展延之審查,應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審議小組出席委員審查結果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
  6. 6.本部得派員至受認可機構查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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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1條的規定: 1. 前項第二項表示在經過審查合格且經由本部核定的情況下,可以發給救生員的認可證書。 2. 前項的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如果期限屆滿需要延長,則應在一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且需要繳交三千元的審查費。每次展延的期間為四年,如果必要的話,可以縮短展延的期間。 3. 本部有權實地檢查受認可機構的業務,並可以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受認可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考資料: -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取自https://ws.ndc.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TYwNy9wdW8vNDA2Mi93ZHRlbXBsYXRlcy9jb250ZW50LmFzcD9QYWdlPVRydWU%3d&e=1 - 相關範例:一位救生員在他的認可證書的有效期限屆滿之前的五個月申請展延,並繳交三千元的審查費。本部同意展延的申請,將他的認可證書的有效期限延長為四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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