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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22 條

受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認可,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停止受理該機構申請認可: 一、違反本辦法、水域、森林、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消費者保護等有關法令。 二、違反本部與受認可機構之約定事項,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投保,或超收費用。 四、未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之實施計畫執行。 五、違反前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或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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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照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2條的規定,認可機構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在經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將被廢止其認可,並停止受理該機構的申請認可,該機構在廢止日起的四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可: 一、違反本辦法、水域、森林、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消費者保護等有關法令。 範例:如果認可機構違反了《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以外的法令,例如水域管理相關法令,則符合此情形。 二、違反本部與受認可機構之約定事項,且情節重大。 範例:如果認可機構違反了與主管機關之間約定的事項,且違反情節嚴重,則符合此情形。 三、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投保,或超收費用。 範例:如果認可機構未按照規定投保,或者超收費用,則符合此情形。 四、未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之實施計畫執行。 範例:如果認可機構未按照履行其實施計畫的規定執行,則符合此情形。 五、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範例:如果認可機構試圖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查核,或者提供不正確的文件或資料,則符合此情形。 參考資料: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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