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申請審查及廢止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情形,本部可以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小組由九人組成,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這些成員是由本部根據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和機關代表的身分委任或派任的。根據該法規,審議小組的委員中,不同性別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23 條, 2019年4月15日修正 這項法規的範例: 假設有一個檢定辦法是希望審查某一項資格申請或者是廢止某些規定,根據這項法規的第 23 條,相關部門可以組成一個由九人組成的審議小組,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這些審議小組的成員可以是一些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或者是機關代表,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進行審查或者是達成共識。根據這項法規的第二項規定,審議小組中的委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委員應該是不同性別的,以確保委員的性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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