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23 條
- 1.本部為審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申請、第十九條及前條之廢止,得組成審議小組。
- 2.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3.審議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 4.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5.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小組會議。但以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 6.審議小組開會時,應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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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申請審查及廢止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情形,本部可以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小組由九人組成,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這些成員是由本部根據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和機關代表的身分委任或派任的。根據該法規,審議小組的委員中,不同性別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23 條, 2019年4月15日修正 這項法規的範例: 假設有一個檢定辦法是希望審查某一項資格申請或者是廢止某些規定,根據這項法規的第 23 條,相關部門可以組成一個由九人組成的審議小組,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這些審議小組的成員可以是一些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或者是機關代表,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進行審查或者是達成共識。根據這項法規的第二項規定,審議小組中的委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委員應該是不同性別的,以確保委員的性別平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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