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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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4條規定了在法規修正之前所持有逾期救生員證書或證明,並完成八小時以上的基本救命術訓練的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取得救生員證書: 1. 使用救生員證書或證明書取代訓練合格證明文件,並申請檢定合格。 2. 按照第十條的規定完成十六小時的複訓並合格。 此外,前項所提到的救生員證明指的是救生員證書遺失後,由救生員資格檢定機構或認可機構補發的證明文件。 根據這條法律規定,曾經持有游泳池救生員證書並依照第一項規定取得救生員證書的人,僅限於在游泳池擔任救生員的工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持有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5 條條文
-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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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