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教育部體育署為之。
依照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5條,本辦法所規定的事項,可以委任教育部體育署負責執行。根據這條條文的規定,教育部體育署可以負責辦理與救生員資格檢定相關的工作。實際上,教育部體育署一直在統一協調救生員資格檢定的相關事宜,例如制定檢定考試的內容、評核標準以及發放檢定合格的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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