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救生員:指經檢定合格,具備救生基礎知識及能力,擔任水域救生工作之體育專業人員。 二、水域︰指下列游泳池及開放性水域: (一)游泳池︰指具備二十五公尺水道或水池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供游泳運動、水上運動或訓練之封閉型運動場地。 (二)開放性水域︰指前目游泳池以外之其他溪、河、湖、海動態水域及靜態水域。 (三)訓練機構: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從事救生員專業訓練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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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是針對救生員資格的定義進行規定。根據該條的定義,救生員是指經過檢定合格的體育專業人員,具備救生基礎知識和能力,並且從事水域救生工作。水域的定義包括游泳池和開放性水域兩部分。其中,游泳池是指具備一定尺寸和面積的封閉型場地,供游泳運動、水上運動或訓練之用。開放性水域則指除了游泳池以外的溪流、河流、湖泊、海洋以及其他動態和靜態水域。此外,訓練機構則是指經教育部認定,專門提供救生員專業訓練的機構。 參考資料: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6007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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