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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3 條

救生員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觀察水域活動者身心狀態或情緒反應,並作適當處理。 二、觀察水域有無發生危及水域活動者身心安全之情況,並立即處理。 三、水域活動者發生事故時,立即予以救助;必要時,給予必要之急救。 四、其他保護或救助水域活動者身心安全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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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3條,救生員在執行業務時的範圍包括:觀察水域活動者的身心狀態或情緒反應,並進行適當處理;觀察水域是否存在危及水域活動者身心安全的情況,並立即處理;在水域活動者發生事故時,立即進行救助,並在必要時提供急救;進行其他保護或救助水域活動者身心安全的工作。 參考資料: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6月29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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