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的要求。根據該規定,申請人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年滿十八歲,如果未成年者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 已接受訓練機構的訓練並通過,取得訓練機構核發的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3. 接受了八小時以上的基本救命術訓練,並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根據第 2 款規定,如果第 2 款提到的訓練已經包括八小時以上的基本救命術訓練,則不需要再提供第 3 款所要求的證明文件。 根據第 3 款規定,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根據修正前的規定獲得游泳池救生員證書的人,仍然可以展延其證書的有效期限,並且只能在游泳池擔任救生員的工作。 參考資料: -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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