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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5 條

  1. 1.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接受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機構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2. 2.前項第二款訓練已包括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者,免檢附前項第三款證明文件。
  3.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修正前規定取得游泳池救生員證書者,仍得依原規定展延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並以於游泳池擔任救生員工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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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的要求。根據該規定,申請人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年滿十八歲,如果未成年者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 已接受訓練機構的訓練並通過,取得訓練機構核發的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3. 接受了八小時以上的基本救命術訓練,並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 根據第 2 款規定,如果第 2 款提到的訓練已經包括八小時以上的基本救命術訓練,則不需要再提供第 3 款所要求的證明文件。 根據第 3 款規定,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根據修正前的規定獲得游泳池救生員證書的人,仍然可以展延其證書的有效期限,並且只能在游泳池擔任救生員的工作。 參考資料: -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衛生福利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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