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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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救生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並且經判刑確定,則不得擔任救生員,並且已經取得救生員資格的人,資格也會被撤銷。這些情形包括: 1. 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這指的是犯有刑法中有關妨害風化罪的各種罪行,例如賣淫、嫖妓等。 2. 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即犯下謀殺、故意殺人等罪行。 3. 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不包括過失犯)。 這表示犯有涉及傷害他人身體的罪行,但不包括過失犯,也就是無意間造成他人傷害的情況。 4. 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這指的是犯下遺棄罪,根據法條的規定,對於無自救能力的人,不履行義務而導致其生存有危險的行為。 5. 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這包括綁架、拘禁等侵害他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撤銷名詞
- 刑法法規
- 妨害風化罪章名詞
- 殺人罪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第二百九十四條條文
- 遺棄罪名詞
- 妨害自由罪名詞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4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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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