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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6 條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救生員;已取得救生員資格者,撤銷之: 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二、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三、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2. 2.犯前項第六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前項各款罪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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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救生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並且經判刑確定,則不得擔任救生員,並且已經取得救生員資格的人,資格也會被撤銷。這些情形包括: 1. 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這指的是犯有刑法中有關妨害風化罪的各種罪行,例如賣淫、嫖妓等。 2. 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即犯下謀殺、故意殺人等罪行。 3. 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不包括過失犯)。 這表示犯有涉及傷害他人身體的罪行,但不包括過失犯,也就是無意間造成他人傷害的情況。 4. 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這指的是犯下遺棄罪,根據法條的規定,對於無自救能力的人,不履行義務而導致其生存有危險的行為。 5. 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這包括綁架、拘禁等侵害他人自由的罪行。 6.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這指的是犯下性侵害犯罪,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弱勢或不具自主能力的人進行性侵害的行為。 7.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這包括犯有涉及毒品的違法行為,例如販賣、製造、使用毒品等。 此外,如果犯了上述第6款以外的罪行,但在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之前的12年內沒有再受到上述各款罪刑的宣告或執行,則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另外,如果緩刑期滿,且緩刑的宣告沒有被撤銷,或者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並且已經執行完畢或被赦免,也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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