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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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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得依運動產業發展需要,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並促進國際相互承認,以作為民間單位人才培訓、延攬及能力
鑑定
之參考。
前項委託或輔導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
核
基準、申請程序、
核定
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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