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0條的內容,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政府有責任培育運動事業的人才,並應充分開發和運用運動事業的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和研究資源,鼓勵大學及運動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和人才培訓。這表示政府應該提供相應的支持和資源,以推動運動事業的發展,並促進大學和運動產業之間的合作。 2. 根據該條第2項,政府有權協助地方政府、大學和運動事業增加運動事業人才或體育專業人員的數量,並鼓勵他們建立相關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舉辦競賽、觀摩、創作和展演活動。這表明政府可以提供協助和資源,以促進運動事業人才的培養,並支持相關的教育和文化活動。 參考資料: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跨部會法規查詢系統,行政院法規典藏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00084
為培育運動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運動事業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運動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 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運動事業充實運動專業人才,並鼓勵其建置相關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興辦競賽、觀摩、創作,與展演。
立法理由為培育運動事業人才,爰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一條,明定政府對於培育運動事業人才應行事項。
為培育運動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運動事業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大專校院及運動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 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運動事業充實運動事業人才或體育專業人員,並鼓勵其建置相關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興辦競賽、觀摩、創作,與展演。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運動事業人才除由業界培訓外,主管機關亦應鼓勵具有豐富教學研究及人力資源之大專校院結合產業所需之相關知識、技術,於校園內開設相關學程培訓運動事業人才。 二、修正第二項,配合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運動專業人才修正為體育專業人員,而依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所稱之體育專業人員,指曾受體育專業教育或訓練之水域救生員、國民體能指導員、運動傷害防護員、登山嚮導員、潛水指導人員、漆彈活動指導員、運動教練及其他以體育為專業之從業人員,並未包含運動事業人才之範疇,爰新增運動事業人才,以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運動事業開設興辦相關課程及活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培育運動事業人才,爰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一條,明定政府對於培育運動事業人才應行事項。
一、修正第一項,運動事業人才除由業界培訓外,主管機關亦應鼓勵具有豐富教學研究及人力資源之大專校院結合產業所需之相關知識、技術,於校園內開設相關學程培訓運動事業人才。 二、修正第二項,配合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運動專業人才修正為體育專業人員,而依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所稱之體育專業人員,指曾受體育專業教育或訓練之水域救生員、國民體能指導員、運動傷害防護員、登山嚮導員、潛水指導人員、漆彈活動指導員、運動教練及其他以體育為專業之從業人員,並未包含運動事業人才之範疇,爰新增運動事業人才,以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運動事業開設興辦相關課程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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