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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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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
  2. 2.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2條的條文,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為了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可以撥出預算來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提供經濟支援,讓學生有機會參與或觀賞運動相關活動。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具體的補助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制定。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利制定相關規範和細則,來指導和管理補助運動競技或表演的活動。 依據中華民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這項法規的主要目的是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並且提供機會讓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其具體的補助辦法和細節則需要參考中央主管機關相關的制度規定。

立法沿革 2

(1000613 制定)

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並得發放運動體驗券。   前項補助、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爰參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四條,明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並得發放運動體驗券,同時明定前項補助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061107 修正)

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1000613 制定)

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爰參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四條,明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並得發放運動體驗券,同時明定前項補助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061107 修正)

配合第二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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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12 條規定:「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前項補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