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這項法條主要強調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是運動部門或相關政府單位)需要與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和信用保證機構合作,建立特殊的融資管道和信用保證機制,以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業務所需的資金。這些優惠的融資管道和信用保證機制可能包括低利率貸款、信用保證等形式,旨在鼓勵和支持運動產業的發展。 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雖然無法提供具體參考案例或相關資料,但可以得知該法條促使中央主管機關與其他相關單位合作,建立優惠的融資管道和信用保證機制,以協助運動事業獲取資金來推展業務。
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立法理由為鼓勵民間參與運動推展,並協助運動事業以較低成本取得所需資金,爰參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各項優惠融資及信用保證機制,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所需資金。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 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及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原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僅有融資輔導措施,因應運動部成立並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有協助引進資金投資運動產業,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之必要,爰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如下: 一、參考文創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管道,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促進運動產業發展。 二、參考文創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 三、參考文創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增列第三項,明定國家發展基金投資運動產業之審核、撥款機制及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又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為鼓勵民間參與運動推展,並協助運動事業以較低成本取得所需資金,爰參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各項優惠融資及信用保證機制,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所需資金。
配合第二條修正。
原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僅有融資輔導措施,因應運動部成立並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有協助引進資金投資運動產業,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之必要,爰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如下: 一、參考文創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管道,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促進運動產業發展。 二、參考文創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 三、參考文創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增列第三項,明定國家發展基金投資運動產業之審核、撥款機制及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又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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