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13

快速跳轉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2. 2.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
  3. 3.前項投資之審、撥款機制及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這項法條主要強調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是運動部門或相關政府單位)需要與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和信用保證機構合作,建立特殊的融資管道和信用保證機制,以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業務所需的資金。這些優惠的融資管道和信用保證機制可能包括低利率貸款、信用保證等形式,旨在鼓勵和支持運動產業的發展。 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雖然無法提供具體參考案例或相關資料,但可以得知該法條促使中央主管機關與其他相關單位合作,建立優惠的融資管道和信用保證機制,以協助運動事業獲取資金來推展業務。

立法沿革 3

(1000613 制定)

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立法理由為鼓勵民間參與運動推展,並協助運動事業以較低成本取得所需資金,爰參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各項優惠融資及信用保證機制,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所需資金。

(1061107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修正。

(1140708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   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及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原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僅有融資輔導措施,因應運動部成立並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有協助引進資金投資運動產業,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之必要,爰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如下:   一、參考文創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管道,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促進運動產業發展。   二、參考文創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   三、參考文創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增列第三項,明定國家發展基金投資運動產業之審核、撥款機制及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又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000613 制定)

為鼓勵民間參與運動推展,並協助運動事業以較低成本取得所需資金,爰參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各項優惠融資及信用保證機制,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所需資金。

(1061107 修正)

配合第二條修正。

(1140708 修正)

原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僅有融資輔導措施,因應運動部成立並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有協助引進資金投資運動產業,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之必要,爰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如下:   一、參考文創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管道,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促進運動產業發展。   二、參考文創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   三、參考文創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增列第三項,明定國家發展基金投資運動產業之審核、撥款機制及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又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1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