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提供的文本,目前缺乏第14條的法律文本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4條的逐條釋義。
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並有助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者,得補助之,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提升國內運動產業之水準,爰於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相關關鍵技術、發展自有品牌得予以補助,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二、有關第一項之補助相關作業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並有助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者,得補助之,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修正。
一、為促進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提升國內運動產業之水準,爰於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相關關鍵技術、發展自有品牌得予以補助,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二、有關第一項之補助相關作業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定之。
配合第二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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