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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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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並有助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者,得補助之,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2. 2.前項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提供的文本,目前缺乏第14條的法律文本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4條的逐條釋義。

立法沿革 2

(1000613 制定)

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並有助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者,得補助之,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提升國內運動產業之水準,爰於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相關關鍵技術、發展自有品牌得予以補助,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二、有關第一項之補助相關作業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定之。

(1061107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並有助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者,得補助之,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000613 制定)

一、為促進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提升國內運動產業之水準,爰於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相關關鍵技術、發展自有品牌得予以補助,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二、有關第一項之補助相關作業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定之。

(1061107 修正)

配合第二條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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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1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並有助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