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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自然人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補助、獎勵。
  2. 前項輔導、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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