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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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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自然人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補助、獎勵。
  2. 2.前項輔導、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15 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並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提供必要的輔導、補助和獎勵。至於這些輔導、補助和獎勵的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法》第15條,中華民國中央運動產業發展委員會在2018年11月發布了《運動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運動產業園區的設置條件、申請程序、補助標準等相關事項。這些辦法的制訂正是依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5條的要求。

立法沿革 2

(1000613 制定)

政府應協助設置運動產業聚落,並訂定相關獎勵措施優先輔導公益性民間體育運動及建築專業團體進駐,參與設計、規劃及經營、利用,俾透過群聚效益促進運動事業發展。   前項運動產業聚落之劃設、土地開發、租售、委託經營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透過群聚效益促進運動事業發展,爰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五條,明定政府應協助設置運動產業聚落,同時明定運動產業聚落之劃設等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1061107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補助、獎勵。   前項輔導、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國民體育法修正,調整體育團體等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000613 制定)

為透過群聚效益促進運動事業發展,爰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五條,明定政府應協助設置運動產業聚落,同時明定運動產業聚落之劃設等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1061107 修正)

配合國民體育法修正,調整體育團體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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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1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並會商各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