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提供專業輔導資源,以協助重點運動賽事的申辦、籌備和運作管理。而具體的重點運動賽事的選擇和協助作業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的。這條法條確保了中央政府在運動產業發展過程中的指導和支援作用,以確保運動賽事能夠順利舉辦並獲得良好的管理和運營。從上述資料中,可以看到中央主管機關體育委員會在這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並根據相關法規和規章制度進行行政程序和補助安排。
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輔導資源,協助重點運動賽事之申辦、籌備及運作管理。 前項重點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運動賽會為運動產業之核心,國際運動賽事向為全球矚目之焦點,成功申(主)辦國際運動賽事,將招來國際運動精英展現頂尖競技,吸引國際媒體報導,除可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凝聚國人對國家之認同與共識外,亦可帶動國家、主辦城市軟硬體建設與都市發展,提升人民自信心及經濟效益。惟鑑於國內對於舉辦重大運動賽事,缺乏辦理經驗及經管能力,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輔導資源,協助重點運動賽事之申辦、籌備及運作管理,以利運動發展。 二、有關重點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輔導資源,協助重點運動賽事之申辦、籌備及運作管理。 前項重點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各級政府都應提供資源協助運動賽事之辦理,惟辦法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運動賽會為運動產業之核心,國際運動賽事向為全球矚目之焦點,成功申(主)辦國際運動賽事,將招來國際運動精英展現頂尖競技,吸引國際媒體報導,除可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凝聚國人對國家之認同與共識外,亦可帶動國家、主辦城市軟硬體建設與都市發展,提升人民自信心及經濟效益。惟鑑於國內對於舉辦重大運動賽事,缺乏辦理經驗及經管能力,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輔導資源,協助重點運動賽事之申辦、籌備及運作管理,以利運動發展。 二、有關重點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政府都應提供資源協助運動賽事之辦理,惟辦法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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