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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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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 一、取得山域嚮導資格後,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二、擔任山域嚮導,怠忽職守致隊員失蹤或死亡。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山域嚮導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隊員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12條,如果山域嚮導具有以下任一情形時,其資格應被廢止: 一、在取得山域嚮導資格後,發生了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之一。 例如,如果山域嚮導在取得資格後被發現有不符合資格的行為,例如提供虛假資料或未通知有關事項的情況。 二、擔任山域嚮導期間,因怠忽職守導致隊員失蹤或死亡。 例如,如果山域嚮導未能遵守職責,結果造成隊員在山域活動中失蹤或死亡。 三、將山域嚮導證書轉讓、出借或出租予他人使用。 例如,如果山域嚮導將自己的證書轉讓給他人,或者借給他人使用證書,或將證書出租給他人。 四、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這可能包括違反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的其他相關規定,且違反的情況嚴重程度特別高。 五、根據審查小組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的意見,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可能對隊員造成傷害,並認定其不能執行職務。 例如,如果經過專家學者評估,發現山域嚮導的身心狀況存在問題,可能對隊員的安全產生危險,且評估結果認定其無法安全執行相關職務。 參考資料: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12條及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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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 12 條規定:「山域嚮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 一、取得山域嚮導資格後,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