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13 條
- 1.山域嚮導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山域嚮導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 2.山域嚮導經依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後,或因第五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於原因消失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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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相關內容,在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13條中,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款,如果山域嚮導的資格被撤銷或廢止,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的主管機關應通知該嚮導限期繳還其山域嚮導證書。如果在限期內未繳還證書,則該證書將被註銷。 2. 根據第2款,在以下情況下,一名山域嚮導的資格可能會被廢止:根據第2款至第4款的規定廢止資格,三年後,或根據第5款的規定廢止資格後,原本的情況消失後,嚮導可以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資格檢定。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014年9月24日).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取自https://www.coa.gov.tw/ws.php?id=6995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018年4月12日).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說明. 取自https://www.coa.gov.tw/wSite/ct?xItem=86843&ctNode=6974&mp=1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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