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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14 條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山域活動為其業務之一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三)開設山域嚮導正式課程,並實施山域活動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 二、聘有具山域嚮導資格之師資。 三、具備可供訓練之設施、設備。 四、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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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14條的規定,想要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山域活動為其業務之一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三)開設山域嚮導正式課程,並實施山域活動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即《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第6款對於「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中規定「四三肆、任用(僱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在主管官署登記之營業場廠繼續擔任技術工作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這樣的例子說明了政府機關(構)對於特定領域的學歷要求,符合山域嚮導訓練機構的要求之一。 二、聘有具山域嚮導資格之師資。 三、具備可供訓練之設施、設備。 四、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 以上這些條件都需要被訓練機構滿足才能申請認定為山域嚮導訓練機構。這些條件的內容可以依據最新的《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來進一步解釋和瞭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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