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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15 條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山域嚮導課程大綱。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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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15條,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文件、資料以及繳交新台幣三千元的審查費用,提交給主管部門: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團體,需要提供章程。如果申請人是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機構或學校,則需要提供山域嚮導課程大綱。 三、需要提供其他根據主管部門公告所需要的文件、資料。 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提供符合前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其中法人或團體還需要提交章程,而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機構或學校則需要提供山域嚮導課程大綱。此外,申請人還需要根據主管部門的公告提供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參考資料: 1.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2. 山地嚮導辦法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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