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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16 條

  1. 1.前條申請認定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
  2. 2.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本部發給訓練機構證書。
  3. 3.前項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經本部審查通過,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4. 4.前項申請展延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二。
  5. 5.申請認定及展延之審查,應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審議小組出席委員審查結果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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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16條的規定,解釋如下: 1. 根據本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人在通過本部的審查後,並且簽訂了相關的合約事項,本部將發給申請人所屬的訓練機構一份證書。這個證書的發放是基於申請人已經通過了相應的審查並符合所有要求。 舉例:如果一個人申請成為山域嚮導,並且經過相關的審查後,該人將與所屬的訓練機構簽訂合約,接著本部會發給該訓練機構一份證書,以確認該人已經具備了山域嚮導的資格。 2. 根據本條第2項的規定,訓練機構證書的有效期間為四年。在這四年期限屆滿之前,如果有必要延長有效期限,申請人應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且支付新台幣二千元的審查費用。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但在必要情況下可以縮短展延期間。 舉例:如果一個訓練機構的山域嚮導證書有效期限將要到期,並且該機構認為有必要延長有效期限,他們需要在期限屆滿前的一個月至六個月內向本部申請展延訓練機構證書的有效期限。在申請中,他們需要支付新台幣二千元作為審查費用。每次展延的期間也是四年,但如果有必要,可以縮短展延的期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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