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17 條
- 1.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對訓練課程報名者之健康及山域活動經驗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 二、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未成年者,並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四、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 2.前項第五款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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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17條,訓練機構在進行培訓時需要遵行以下事項: 1. 對報名參加培訓課程的人進行健康及山域活動經驗的了解和篩選,並要求他們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的體格檢查證明。 2. 與報名者訂定培訓契約,對於未成年人,需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4. 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根據這些規定進行執行。 5. 參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6. 執行其他由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此外,根據該條第2款,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 每一起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 每一起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 保險期間內的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這些資訊可參考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及相關主管機關所公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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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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