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18 條
- 1.本部得至訓練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2.前項查核結果,如發現訓練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文化資產保存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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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18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兩項條文: 1. 根據本部(指負責執行該法規之主管機關)的權限,可以對訓練機構進行查核,並可以要求訓練機構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些要求。 例子:如果該部門懷疑某個訓練機構違反了該法規或其他相關法規,該部門可以進行查核,並要求該訓練機構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以驗證他們的合規性。 2. 如果在查核的過程中發現該訓練機構違反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文化資產保存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該部門可以命令訓練機構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在必要的情況下,該部門還可以命令訓練機構停止訓練。 例子:如果一個訓練機構被發現違反了相關法規,該部門可以要求該機構在一定期限內糾正問題,並在必要時暫停該機構的訓練活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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