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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18 條

  1. 1.本部得至訓練機構查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2.前項查核結果,如發現訓練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文化資產保存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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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18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兩項條文: 1. 根據本部(指負責執行該法規之主管機關)的權限,可以對訓練機構進行查核,並可以要求訓練機構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些要求。 例子:如果該部門懷疑某個訓練機構違反了該法規或其他相關法規,該部門可以進行查核,並要求該訓練機構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以驗證他們的合規性。 2. 如果在查核的過程中發現該訓練機構違反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文化資產保存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該部門可以命令訓練機構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在必要的情況下,該部門還可以命令訓練機構停止訓練。 例子:如果一個訓練機構被發現違反了相關法規,該部門可以要求該機構在一定期限內糾正問題,並在必要時暫停該機構的訓練活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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