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定;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認定: 一、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二、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命其停止訓練而未停止。 三、違反前條第二項所定其他法規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且情節重大。
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19條的規定,當訓練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認定: 一、違反前條第一項的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例如,如果一個訓練機構在被要求查核時拒絕提供相關文件或阻礙主管機關進行查核,這可以被視為違反了前條第一項的規定。 二、違反前條第二項的規定,在主管機關通知的期限內未改善,或者被要求停止訓練但未停止。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訓練機構在被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或者被要求停止訓練但未停止,這可以被視為違反了前條第二項的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二項所定其他法規的規定,並且受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而且情節重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訓練機構違反了前條第二項所定的其他法規,並且受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處罰,而且處罰情節相當嚴重,這也可以被主管機關視為是違反了規定。 上述是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19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並根據該法規舉出了相關的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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