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20 條
- 1.本部得將本辦法所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
- 2.申請前項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檢具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四千元後,向本部申請。
- 3.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四、推廣山域活動專業技能業務實績。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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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20條的規定,本部可以委託受認可的訓練機構來辦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 申請成為受認可機構的人,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供訓練機構證書和實施計畫,然後支付審查費用4,000新台幣後向本部申請。 實施計畫應包含以下事項: 1. 檢定與複訓的執行規則和程序。 2. 工作人員名冊和工作分配表。 3. 場地設施、設備和器材。 4. 推廣山域活動專業技能的業務實績。 5. 其他根據本部公告應載明的事項。 參考資料: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中華民國觀光局公告),2021年6月4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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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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