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域導遊資格檢定辦法第21條的規定: 1. 第2項申請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並且核定簽訂約定事項,才能發給認可證書。 2. 認可證書的有效期為四年。在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如果有展延的必要,申請人應該申請展延並支付新台幣三千元的審查費用。每次展延的期間為四年,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縮短展延期間。 3. 主管機關有權派員去受認可機構進行認可事項的查核。受認可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項查核。 參考資料: - 山域導遊資格檢定辦法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id=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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