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21 條
- 1.前條申請認可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三。
- 2.前條第二項申請經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定簽訂約定事項者,發給認可證書。
- 3.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經本部審查通過,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 4.前項申請展延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四。
- 5.申請認可及展延之審查,應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審議小組出席委員審查結果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
- 6.本部得派員至受認可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山域導遊資格檢定辦法第21條的規定: 1. 第2項申請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並且核定簽訂約定事項,才能發給認可證書。 2. 認可證書的有效期為四年。在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如果有展延的必要,申請人應該申請展延並支付新台幣三千元的審查費用。每次展延的期間為四年,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縮短展延期間。 3. 主管機關有權派員去受認可機構進行認可事項的查核。受認可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項查核。 參考資料: - 山域導遊資格檢定辦法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id=23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