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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22 條

受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廢止其認可外,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停止受理該機構申請認可: 一、違反本辦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文化資產保存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二、違反本部與受認可機構之約定事項,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投保,或超收費用。 四、未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實施計畫執行。 五、違反前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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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22條,認可機構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通知限期改善但屆期未改善,將被廢止認可。此外,在廢止認可的日期起算四年內,該機構的認可申請將不再受理: 一、違反《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文化資產保存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認可機構違反了這些法規的任何一項,並且經通知限期改善但仍未改善,則可能會被廢止認可。 二、違反與受認可機構之間所約定的事項,且違反情節嚴重。 舉例來說,如果受認可機構違反了與認可機構之間的約定事項,且該違反情節嚴重,則可能會被廢止認可。 三、未依照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投保,或超收費用。 舉例來說,如果認可機構未按照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投保,或者超收費用,則可能會被廢止認可。 四、未按照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要求執行實施計畫。 舉例來說,如果認可機構未按照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要求執行實施計畫,則可能會被廢止認可。 五、違反前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舉例來說,如果認可機構違反前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即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則可能會被廢止認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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