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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23 條

  1. 1.本部為審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申請、第十九條及前條之廢止,得組成審議小組。
  2. 2.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3.審議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4. 4.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5. 5.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小組會議。但以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6. 6.審議小組開會時,應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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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 23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部可組成審議小組,審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申請以及第十九條和前條的廢止事項。審議小組由九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這些委員由本部依據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和機關代表聘任或派兼職。 參考資料(與申請審查相關):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2. 審議小組的委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應為同一性別的委員。 參考資料(與性別比例相關):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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