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 23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部可組成審議小組,審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申請以及第十九條和前條的廢止事項。審議小組由九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這些委員由本部依據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和機關代表聘任或派兼職。 參考資料(與申請審查相關):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2. 審議小組的委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應為同一性別的委員。 參考資料(與性別比例相關):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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