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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24 條

  1. 1.持有逾期之山域嚮導證書或證明,且完成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八小時以上者,得依該山域嚮導證書或證明之類別,取代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訓練機構發之證明文件,申請檢定合格,取得山域嚮導證書。
  2. 2.前項山域嚮導證明,指山域嚮導證書遺失後,由本部補發或受認可機構補發之證明文件。
  3. 3.第一項逾期之山域嚮導證書或證明,其類別為攀登嚮導者,得依第一項規定,分別經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嚮導類別申請檢定合格,取得各類別嚮導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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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24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第一項規定中指出,持有逾期的山域嚮導證書或證明,且完成八小時以上的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的人,可以取代訓練機構核發的證明文件,申請檢定合格,並取得山域嚮導證書。這表示如果某人的山域嚮導證書過期,但仍具有相關訓練的證明,可以重新檢定並獲得新的證書。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山岳協會(2021年7月修訂)的相關訓練課程規定,完成八小時的基本救命術和野外急救課程的人可以取得相應的認證。因此,如果某人的山域嚮導證書過期,但仍具有這些相關認證,可以依照上述規定申請檢定合格。 2. 第二項定義了山域嚮導證明,它指的是在山域嚮導證書遺失後,由本部或受認可機構補發的證明文件。這意味著如果某人不小心遺失了山域嚮導證書,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補發證明文件。 3. 第三項規定中指出,如果逾期的山域嚮導證書或證明的類別是攀登嚮導,則可以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分別申請通過攀登嚮導的相應檢定,並取得各個類別的嚮導證書。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攀登嚮導資格分為不同級別。因此,如果某人的逾期山域嚮導證書或證明是攀登嚮導,可以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依次申請通過各個級別的檢定,取得相應類別的嚮導證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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