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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 3 條

山域嚮導之類別及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登山嚮導:擔任山域健行及登山活動之嚮導。 二、溯溪嚮導:擔任溯溪及溪降活動之嚮導。 三、攀岩嚮導:擔任攀岩活動之嚮導。 四、雪攀嚮導:擔任冰雪地攀登活動之嚮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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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 3 條】的規定,山域嚮導的類別及執行業務範圍有四種,分別是登山嚮導、溯溪嚮導、攀岩嚮導和雪攀嚮導。 - 登山嚮導:負責引導和指導山域健行和登山活動。 - 溯溪嚮導:擔任溯溪和溪降活動的嚮導。 - 攀岩嚮導:在攀岩活動中擔任嚮導。 - 雪攀嚮導:在冰雪地攀登活動中擔任嚮導。 這些嚮導類別根據執行的不同活動而有所區別。例如,登山嚮導專門指導登山活動,而攀岩嚮導則專注於攀岩活動的指導。這些嚮導的資格和執業範圍由相關法規制定,具體的標準和程序可參考【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及指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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